民航关于旅客携带充电宝的规定
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
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
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一般充电宝上会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
比如上面这款sense4 mini,额定能量为37Wh,可以带上飞机!
有些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但是可以根据标注的其他数据算出来:
01
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
Wh= V x 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02
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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