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保险从业者(包括我)都会和客户说,在中国不用太纠结保险公司大小,因为这个行业属于强监管行业,正常情况下,我们的保单很安全。
但很多业务员常跟客户讲保险公司是不会破产的,这点实际上是不对的。
实际上,虽然我们国家的保险公司破产的概率是很低的,但保险公司客观上来说是可以破产的,而且,破产之后,我们的保单是有可能会有损失的。
要说明白这点,就需要先弄明白监管对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制定的风险防范机制,也就是当保险公司做到了什么程度,什么情况下,才可能威胁到我们持有的保单:

简单来说,我们的保单在监管上有四层保护机制,分别是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管理、监管介入整顿或接管、破产清算启动保险保障基金,只有当启动了第四层的保护机制之后,我们的保单才有可能面临损失。
保险保障基金是第四层保护机制,是确保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的最后防线。
上个月28号,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就是针对第四层机制的修订规范。

这是对14年前发布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首次修订,今天,我想根据这个新版规范征求意见稿,说说我们国家对消费者的保单保护机制。

先第一层保护机制,准备金的评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以重疾险为例,银保监会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率表(2020)》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明确指出: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设计一款保险的时候,就要根据设计时假定的事故发生率去专门准备对应的钱,用来面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理赔。

再说第二层保护机制,偿付能力管理。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针对保单的资产负债比(我们的保单就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也是国家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偿付能力分为核心偿付能力和综合偿付能力,这个数据保险公司每个季度都需要公布,在保险公司的官网的公开信息披露-专项信息-偿付能力就可以查到。

我们监管现在实行的是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只有核心偿付能力在50%以上,综合偿付能力在100%以上,并且风险综合评级在B以上的保险公司才算达标,任何一条不符合,就会被监管介入。

监管会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接下来说第三层保护机制,监管的整顿和接管。
当偿付能力触发红线的时候,监管就会亲自下场整顿,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监管下场整顿的手段包括约谈,责令提交改善计划,高层人员调薪,限制股东分红,责令注资,停止新业务,限制投资,高管追责等,手段很多。
如果整顿效果不好,或者监管认为保险公司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的时候,监管就会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二年,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能走到这一步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史上也并不多见,最近一次我印象中应该是2020年的时候的华夏人寿和天安人寿被接管,当时还闹得很大。

最后的第四层保护机制,启动保险保障基金。
一般而言,经过前面3层机制,一家保险公司基本上都可以救回来了,毕竟监管都亲自下场了。
但也不是绝对的,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中国银保监会就依法采取重组、破产清算等措施。
只有当前面几种保护都没有挽回这家保险公司,才会到这第四步。
实际上,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保险公司破产之后,就会启动这个保险保障基金来保护我们的保单利益。
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这里面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所以我分为两块来说,第一块认真解释一下保险公司的破产制度,第二块解释破产之后,保险保障基金的运作方式。
1-关于保险公司破产
根据保险法:

很多代理人老是说保险公司是不会倒闭的,实际上引用的是保险法:

引用这条来解释保险公司是不会倒闭是不对的,因为解散和破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保险公司不是一般的公司,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自由解散,那势必会损害到保单持有者的利益。
设想一下,如果你的保单在持有期间,保险公司突然宣布解散,并执行债务清算,你的保单能获得只有现金价值的补偿。
但这份保单真正的价值并不是那点现金价值,而是保险公司对我们的负债,隐含的是未来可能面临的赔付条件和这个期间的保障承诺。
因此,监管不允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解散,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为的就是防止保险公司利用一般《公司法》逃避责任,防止资本把保险公司当成融资工具。
但是,保险公司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它同样需要通过科学的运营实现盈利。这就意味着因资不抵债而不得已破产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在保险公司身上的。
所以,这里强调的是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而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不可以解散。
所有保险公司都是可以破产的,只是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性质比较特殊,所以,即使是要破产,也要做好善后工作才可以破产,不可以解散,其他保险公司是可以解散的。
根据保险法:

也就是说,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破产,必须先把自己的业务转给另一家保险公司去接手,才可以破产,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接手,监管就会指定一家保险公司去接手,从而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在中国历史上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确实非常少见,但不是没有,最近的一次就是2020年的安邦保险破产重组。

所以,不要再认为保险公司不会破产了,只有人寿保险公司破产必须安排重组和接管。
除此之外的其他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解散的,我们的保单是有可能因为保险公司破产而产生损失的。
讲到这里,希望大家能理解关于保险公司破产和解散是怎么回事,接下来就说说万一保险公司真的破产了,我们的保单能获得的保护是什么,有可能造成什么损失。
2-保险保障基金的运作方式
这里就要开始讲开篇提到的银保监会最近发布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了。
先说下这个新的规范对比旧版规范做了哪些重要调整:

新版明确了保险公司破产必须转让的保险业务为:人寿保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年金保险业务。
前面《保险法》关于破产提到必须转让的保险业务的是人寿保险业务,这就是之前监管的表述并不严谨的地方,监管之前一直都是用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这样的表述,很容易给人造成混淆。
因为在这样的描述中,我们其实很不明确,重疾险到底算不算人寿保险业务。
新版改用了长期保险业务和短期保险业务来进行定义显然更简洁明了。
短期保险业务为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长期保险业务为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年金保险。
由此可以明确长期重疾险也在破产保护范围内。
所以,可以预见的一点是,未来《保险法》应该也会要跟进这方面的描述改动。
保险公司破产之后,如果保险公司资不抵债,会危害到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时候,保险保障基金会给我们的保单兜底。
具体细分为两种情况
短期保险业务:

所以,对于一年期的短期保单来说,如果保险公司破产,资不抵债的时候,5万块钱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会进行兜底,超过5万的部分,个人会有10%的损失,机构会有20%的损失。
长期保险业务:

也就是说,长期保单监管都会指定保险公司接手,并且如果资不抵债,监管会对接手的保险公司进行救助,但接手的保险公司要对消费者负责到底。
所以,只有长期的保单,在保险公司破产之后我们的保单利益不会有损失,像一年期的短期保险,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我们是有可能会有损失的。

最后做个总结,在中国,保险公司的监管确实是非常严的,我们的保单在四层保护机制下,确实是很安全的。
但也并不是说绝对的,并不是说所有保单都是刚兑的。
实际上我也并不应该把这块说得这么细,因为很多人对保险的信任本来就低,即使是告诉他们买保险绝对安全,他们也还是会有各种担心。
所以,如果我说实际上保险真的并不是绝对安全的,这点可能更容易动摇别人的信心,即使我列出了这么多监管文件,说明实际上不是绝对安全的地方并不多。
但这几年网上对保险的舆论趋势也是不太对劲的,现在网上的宣传几乎完全忽略了保险公司的性质,各种评测也完全不提保险公司方面的数据,这种做法本质上也是不负责任的。
现在很多网上的评测做的都是各种简单粗暴的价格对比,里面就涉及了不少是一年期的健康险,就有可能会涉及到这方面的隐患。
面对保险乱象,这两年的监管规范甚至都做到了矫枉过正的地步。
我这篇列举这么多的法律法规,想告诉大家的是:
我们不应该迷恋保险公司所谓的品牌价值,但也不能因此就被带着走到另一个极端。
希望大家能理性的做出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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