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全面加强我县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谨慎选择出行。鉴于当前疫情形势,暂缓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和发生本土疫情的城市(含省内南昌、上饶、赣州、抚州等有阳性报告病例的地市)。尽量不去人群密集、空气不流通的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时,严格落实佩戴口罩、配合测温、扫健康码、亮行程码等防控措施。
二、及时主动报备。省外和省内重点地区来(返)遂人员,必须提前主动向所在社区(村组)、单位、入住酒店报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旅行社等应带头严格落实。境外国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遂人员第一时间落实闭环集中隔离措施;有中高风险地区和有本土病例报告的县(市、区)来(返)遂人员,第一时间按要求落实集中隔离;省外其他低风险地区来(返)遂人员,必须在落地第一时间就地就近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出来前,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前往人群密集性场所。对于不经报备且来(返)遂后未第一时间落实核酸检测等相应疫情防控措施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强化场所防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汽车站、商场超市、景区景点、餐饮单位、福利养老机构、宗教场所、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农贸市场、宾馆酒店、棋牌室、快递等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四查一戴(即查体温、健康码、行程码、疫苗接种码和规范戴口罩)、一米线、通风和环境消杀等防控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场所防控,严格落实快递、冷链食品、旅游景区、交通运输服务等重点人员检测频次,做好人员健康监测,执行不到位的一律予以停业整顿。
四、严控大型活动。坚持非必要不举办、能线上不线下、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控集会、大型会议、培训、演出等聚集性活动,严格控制有外来人员参加的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按要求履行报备审批程序,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五、科学收取快递。广大群众尽量减少网购、代购、海淘进口产品,尽量避免购买境外和国内涉疫地区商品。在签收快递时规范做好自我防护,尽量采用无接触方式收取邮件快递。拆件时尽量在户外进行,对快递包裹外包装、内件进行消毒处理,做到应消尽消,并将邮件包装按照垃圾分类中其他垃圾处理,处理完毕后及时进行手消毒或清洗双手。
六、积极接种疫苗。接种新冠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感染和重症发生最有效的手段。按照应接尽接要求,请尚未接种、未完成全程接种或符合加强免疫接种的居民群众,及早就近接种疫苗。
七、履行防疫责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广大群众要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到个人防护不放松,继续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公筷制等良好卫生习惯,前往公共场所配合做好四查一戴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坚持科学规范就医,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必须规范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及时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就医全程做好个人防护,中途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请广大群众要密切关注疫情相关信息,积极配合落实防控措施,对未提前主动报备、隐瞒行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举报不主动报备、不第一时间核酸检测、不落实健康监测以及其他违反我县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举报电话:0796-6320626)。
遂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编制了以下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清单。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来(返)遂川县人员报备联络表
乡镇
联络人
电话
碧洲镇
刘 敏
15079678810
草林镇
李六香
13766221139
大汾镇
万德芬
13576810042
大坑乡
郭九英
13317061255
戴家埔乡
曾艳燕
13755410899
堆子前镇
李水生
13307969189
高坪镇
彭建群
15179614754
禾源镇
陶 丽
18370642121
黄坑乡
尹满英
18879622747
巾石乡
梁小敏
15779199691
枚江镇
黄春兰
15949608869
泉江镇
彭慧珍
13576632973
双桥乡
康美华
13576805086
汤湖镇
邱冬梅
15979681878
五斗江乡
刘招君
18296669693
新江乡
胡龙辉
18897964415
西溪乡
郭俊英
13879668168
衙前镇
郭爱平
13576818185
营盘圩乡
冯 艳
13755496961
珠田镇
周江华
15279668743
左安镇
刘 聆
18679686826
南江乡
李淑萍
15797628827
雩田镇
王小院
15949666828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李建明
15397964166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李淑媛
18770916682
各乡镇(园区)政府举报电话
乡镇
电话
碧洲镇
6220201
草林镇
6420201
大汾镇
6490201
大坑乡
6300201
戴家埔乡
6482201
堆子前镇
6430201
高坪镇
6350201
禾源镇
6270201
黄坑乡
6195201
巾石乡
6280201
枚江镇
6227201
泉江镇
6122157
双桥乡
6386201
汤湖镇
6356201
五斗江乡
6070201
新江乡
6210201
西溪乡
6438201
衙前镇
6380201
营盘圩乡
6486201
珠田镇
6266201
左安镇
6370201
南江乡
6190201
雩田镇
6400201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6322609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6403698
来源:遂川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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