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服装、化妆品等制造型企业纷纷加入到委托代销行列,不自己设立门店,而是直接和门店签订代销合同,委托门店向终端客户销售商品。
它们运用了代销商的渠道、客户资源、营销经验,同时自身也节省了一笔产品推广支出。
对于自身销售渠道优势不明显的企业来说,引入委托代销模式,从某种程度上看,也算是术业有专攻了~
传统的委托代销模式,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在货物没有实现真正售出时,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委托方。有两种主流模式:可退回式的视同买断&手续费结算。
小编今天就给大家总结一下这两种模式下的税会处理注意事项~
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而在我们的实际销售中,还会存在一种与委托代销模式相近的包销模式(不可退回式),代销方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
△那么这种情况下则属于真实的买断,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上均作为正常销售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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