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特有产物,这已被社会主义实践所证明。它对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对富民强国,具有其它任何生产要素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它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生产力发展,它也会退出历史舞台。但现阶段,它仍然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巨大力量。企业,是资本运作的主体。在资本的增殖过程中,往往与员工的利益产生矛盾。在不同性质的国家里,这种矛盾有的可以调整转化,有的则很难加以解决。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国家,资本自由竞争,狂生滥涨,国家直接代表大资本家利益,任由社会财富两极分化。在世界贸易市场日益狭小的情况下,必然出现社会撕裂,政治动荡,局势难控,最终导致资本主义的终结。欧洲国家资本主义好一些,对工人阶级实行高福利政策,虽然阶级矛盾基本缓和了,但资产阶级政府与工人阶级的矛盾,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并未根本解决。
在社会主义国家,领袖们曾设想利用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构想。因为马克思认定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之上。正因为社会主义没有在西方胜利,而在以农业国家取得成功,所以,列宁,毛主席都对民族资本发展给予宽松政策,允许其和平向社会主义过渡。但由于帝国主义的封锁,也由于当时政治形势的限制,我们没有能够使商品和市场经济获得充分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实行了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政策,极大地激发了生产力发展,实现了经济高度繁荣。历史证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完全可以利用借鉴西方经济发展经验,通过运作驾驭规范资本,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创造并积累财富,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奠定物质基础。但勿庸讳言,在对资本的利用过程中,社会效益和企业利益,企业家与员工之间的利益都存在着矛盾,这种矛盾不解决,也会演化为社会矛盾。尤其在经济萧条时期,在政府干预不到位,监督组织不健全,不到位的情况下,甚至会激化。
总的看,在我国改开过程中,劳资关系是较好的。这与我们的社会制度优越性有关。在民企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劳资矛盾问题基本在政府和各级社会组织调整下得到了合理的解决。
我们首先保障了广大员工的权益,通过各种形式倾听他们的合理诉求,切实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另一方面,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积极引导,合理规范,使他们充分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国家纳税和就业安置的主体。
鉴于民营企业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对我国民营企业家不应该以阶级定性,以阶级斗争的方式对待。这不但很幼稚,不现实,而且这会严重干扰中国现代化进程。
我国对土地,矿山等生产资料实行两权背离,企业家在经营中并未获得其实质的长期的所有权,借贷资本也属于国家,企业资产负债率也高于西方国家。
从政治上看,我们的民营企业刚刚发展几十年,处于发展初期,尚未形成与无产阶级对立的社会集团,没有形成政治势力,仍以创业经济为主,并承担着国家大部分税收任务以及科技创新任务。我们需要大量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共同为国家振兴奋斗。
总之,我们需要把他们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资本家区别开来,不能相提并论。尤其是对华为等大批民族企业,还要给予大力支持保护,净化营商环境,保护其合法收益,让他们为民族振兴大业做贡献。所以,当前维护好,调节好,处理好劳资双方关系,保护好双方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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