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下面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2019年7月,杨某某向青岛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邮寄信函,告知其居住的房屋二楼室外公共走廊安装了一扇铁门,影响了其日常生活和正常通行,阻隔了消防通道,请求依法拆除该铁门。执法局接到杨某某的函告后,未对其申请回复。杨某某不服,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某区执法局具有对在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障碍物的行为调查处理的职责。但该局在接到杨某某申请后,仅去街道办事处调查了解情况,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铁门的情况进行调查,也未对杨某某进行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遂判决某区执法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杨某某反映的问题依法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居民在住宅区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现象时有发生。执法部门对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却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楼内公共走廊是否纳入查处范围有争议,这些模糊领域职责不明晰会造成不同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
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的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认为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既包括楼外公共区域,又包括楼内公共区域,故在楼内开放性的公共走廊私搭乱建、私自圈占公共走廊等行为,依法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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