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CFP
你真的了解军婚吗?
文 | 哨小法
前几天,哨位发了一篇有关离婚的文章之后,我们陆续收到了不少读者在后台发送的包括军婚不是受保护的吗?、军人不是不能离婚吗、军人配偶离婚必须要经过军人的同意吧等在内的相关消息。为了解决大家心中的疑惑,哨小法对军婚相关问题及解答进行了整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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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纵观世界各国婚姻的立法,唯有我国对军婚进行了特殊保护的规定,而且可将军婚保护的历史追溯到1931年。当时正值革命时期,部分地区认识到了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军心的稳定和军队战斗力的提高,于是率先对此进行了规定,无论是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1931年7月)通过的《婚姻问题决议案》还是同期湘赣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湘赣省婚姻条例》,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进行了严格限制。后来,一直将军婚保护的精神一直延续保存至现在,并在我国《婚姻法》、《刑法》以及相关法规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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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的概念是什么?
军人婚姻首次作为概念出现是在1950年《婚姻法》施行之后,准确地说是在195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已失效)中,将军婚定义为:军人婚姻应当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其中包括人民公安部队干部、士兵的婚姻在内。退役和转业的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和军事机关没有军籍的雇员的婚姻不包括在这个范围之内……军人婚姻的概念,系指军人同已经结婚的妻子和已经订婚的未婚妻的婚姻关系而言。已订婚的未婚妻,一般是指群众和亲属都已公认的同军人有婚约关系的人。
但是1980年新《婚姻法》的施行同时宣布了1950年婚姻法的废止,新的《婚姻法》否定了订婚产生的法律效力,因而,军人订婚所产生的婚姻关系也不被法律所承认。而且,在现行法下,军婚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军婚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狭义的军婚是指夫或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
03/
军婚中的现役军人是指哪些人?
随着军队的发展,现役军人的概念也在随之变化,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现役军人特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士兵。但转业、复员、退伍、退休、离休和正在服刑的军人等不属于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不属于军婚范围。
正在服役的义务兵以及军校学员虽然是现役军人,但由于军队的相关规定,服现役或在校期间是不被允许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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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军婚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主要有哪些?
1、《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原总政治部)对军人的结婚问题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于第五部分告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法〔2010〕254号)中第二部分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问题重点对军婚的问题提供了指导意见。
5、《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0]25号)中第三部分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中第5项:明知被拐卖的妇女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以破坏军婚罪立案侦查。
此处不再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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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有哪些重点规定?
1、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2、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3、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4、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5、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6、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7、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坚持结婚,并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同意,可允许结婚。
8、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9、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0、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综上,我国法律中,军婚的民事保护是通过限制非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来实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非军人配偶没有离婚自由权,只要军人一方同意,或者军人有重大过错,非军人配偶是可以和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强调对军婚保护的同时,必然会产生对破坏军婚行为严厉打击的立法需求,这一需求在刑事立法中最集中的反映就是严厉惩治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现实中也有法院对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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