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秦某于2017年6月在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其驾驶证在2015年3月已被扣满12分。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承保秦某车辆的保险公司依法院生效判决在交强险限额内向他人赔偿122000元。
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秦某在事故发生时不具有驾驶资格,向秦某的法定继承人追偿。
【评析】本案中,关于秦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强险条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笔者认为,秦某在驾驶证被扣满12分后,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学习和考试,清除记分,恢复驾驶资格,也没有停止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属于交强险条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保险公司有权在其赔偿范围内进行追偿。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将驾驶证被记满12分时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更符合立法原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上述规定将驾驶证被记满12分等同于驾驶证丢失、被扣留、暂扣等情形,且行为人客观上也无法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路,故而将驾驶证被记满12分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亦符合立法原意。本案中,秦某在其驾驶证已被扣满12分又未参加学习、通过考试清除记分情况下在高速上驾驶机动车,应当认定未取得驾驶资格。
从利益衡平的角度,将驾驶证被记满12分时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更有利于保护合法利益。法律、司法解释赋予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存在醉驾、无证等危险驾驶情形下享有追偿权,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本不应赔偿而赔付出去的资金损失得到填补,避免因该险种损失概率上升、保费上涨、运营成本提高,最终损害全体机动车投保人利益,保障交强险资金充盈,更好地实现及时救济受害人的初衷。本案中,认定秦某无驾驶资格、依法支持保险公司追偿之诉,以司法之力维护了机动车投保人、事故受害人等群体的合法利益。
江苏法治报 张秀芳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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