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犀哥。
请问我这种情况什么时候去提起劳动仲裁好呢?是现在就去还是要等待离职之后?
说实话,上面这句应该是所有找我咨询的小伙伴口中出现频率最高的问题TOP 2。
至于另外一个,是:
犀哥好,请问怎么做才能使我的权益最大化?
这个咱们下次单独拎出来说。
本期我们就继续深挖劳动仲裁中可能遇到的每一个小细节,从我的经验出发,简单谈谈到底什么时候才是提起劳动仲裁的最佳时机。
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劳动仲裁也是一样,不同的人、不同的公司、不同的处境、不同的诉求,所对应的仲裁的时机都是千变万化的。
所以说,大家千万不要想着仅凭一两句描述就让我告诉你什么时候是最好的时机,这个真的很难,因为在我看来,没有详细了解情况就随随便便给出的答案,是不负责和不靠谱的答案。
为了减少大家维权的难度,提高效率,我尝试着在这篇文章里把不同诉求的timing进行分类。你只要按照自己的情况对号入座,应该可以清楚地搞明白到底什么时候提起仲裁最有利。
介绍方法前,我必须再次强调一遍,提起劳动仲裁在很多时候都不是优先级最高的选择。面临劳动纠纷时,请大家务必先尝试协商和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这两个步骤。
先说最简单粗暴的判断方法,可以解决95%以上的情况,就是看自己的诉求到底是想要把现有的劳动关系继续维持下去还是要解除掉。
比如要求公司恢复原岗位、恢复原有的工资待遇、签署劳动合同、继续保持现有劳动关系这类,属于维持现有劳动关系的情形。
这种情况多见于:
普通劳动者被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员工被调岗、降薪、裁员;
支付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公司不合理加重劳动者负担,如变更工作地点至外省市,但薪酬待遇没有相应变化,或者强迫要求劳动者去外地长期参加培训;
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和公积金;
要求用人单位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要求享受医疗期待遇等;
所以这些情况中,就不需要等被辞退了,在职期间就能立即马上提起劳动仲裁,尽早解决自己的问题。因为劳动仲裁也是有时效的,拖下去对自己没什么好处。
另外就是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情形了。
最常见的是: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支付代通金(N 1);
支付赔偿金(2N);
支付医疗补助费;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时效未过的);
因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社保因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
未依法具离职证明和办理档案转移的;
离职时未休年假、未支付的加班费、年终奖;
签订了不合理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
可以看出来,这部分大都是跟钱有关的诉求。这些往往是需要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成立后提起仲裁更加有理有据。
我还想给大家提一个职场小锦囊。只要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来的(无论是解除合同也好,裁员也罢),不管对方的理由和借口听起来多么有理,在搞清楚自己的补偿是否合法之前,只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坚决不主动递交辞职报告或者签署带因个人原因离职字样的任何文件。
之前我们已经在好几篇相关文章中提示过大家了,一旦签署了这类文件,性质就变成了劳动者主动辞职,经济补偿、代通金、赔偿金等相关待遇就都没有了。
上面说的这些分类都是比较理想的情况,而现实中我解除的案例很多都没有这么简单明了。
经常是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混合着出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种时候就必须得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尤其是劳动者自己的诉求,才有可能量身定制出一个比较完美的应对策略。
这取决于对劳动法的了解程度、处理劳动纠纷的经验、维权的决心和精力等各方面的因素。维权策略的不同,直接关系到过程是否痛苦、时间是否漫长,投入产出比是不是有吸引力等种种因素。
对于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法律工作者来说,一定要充分了解了对方面临的处境,并且清楚知悉了诉求后,才能综合各方信息决定维权策略,仲裁的时机也是其中的一点。
所以有很多时候给我留言的小伙伴就扔出两句话介绍一下自己,然后紧接着就是直击灵魂的二连发问:什么时候提起仲裁?怎样才能利益最大化?
拜托,就凭这么一点点有限的信息来回答真的不靠谱。极端一点的情况,同样的人、同样的公司、同样的处境,只有诉求不一样,提起仲裁的时机就不一样。
我曾处理过同一家大型企业的集体裁员,面临同一家公司,同样的裁员措施,同一个部门,不同的劳动者都会提出不一样的诉求,针对不同的诉求,当然要订制不同的维权策略。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我更希望大家可以通过阅读我们的文章,能够逐步捋顺自己的维权思路和策略,哪怕不请律师,也可以更加自信和笃定地把维权的路走完。
后续我会总结出搭建维权策略的框架分享给大家,请继续关注犀哥的专栏和公号。
本期就到这里,谢谢大家捧场。
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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