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薛起堂 郑长虹
文章转自:海坛特哥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
自2021年6月恒大票据兑付危机大爆发以来,出票人恒大集团及其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项目公司)需要根据对应项目的不同施工进度,结合地方政府政策以及当地营商环境采取不同的合作模式争取盘活资金,化解巨额债务无法偿付的危机,而对于接盘侠的建筑企业而言,无法兑付的票据无疑与白条一样。因建筑企业大多是收款人、第一手背书人,本文将锁定处于收款人、第一手背书人地位的建筑企业(以下统称建筑企业),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探讨建筑企业如何突破在恒大票据兑付危机中实现债权的重重困境。
专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实务100讲作者:法律名家讲堂199币24人已购查看
困境一:对于已经背书转让的商票,建筑企业收回商票后,能否再以基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以下统称基础法律关系)向恒大项目公司主张权利,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1.笔者认为,对于自持的商票,建筑企业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恒大项目公司主张权利。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票据法》第61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而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如「山河建设集团案」、「烟台银行案」。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建筑企业自持的商票,建筑企业既可以选择以票据关系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也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向开发商主张工程款债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笔者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大多数建筑企业都以积极回收商票为首选,其次才考虑能否以基础法律关系对恒大项目公司提起诉讼。
建筑企业积极回收商票的适用情形:
① 若建筑企业负责施工的楼盘尚有大量房屋没有出售,且没有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时通过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大量房源对后期的执行回款形成保障;
② 若恒大项目公司可以提供抵债资产,并与建筑企业协商一致,继续施工,此时建筑企业就会选择回收商票,归拢商票以统一与恒大项目公司通过以物抵债的形式化解,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节约诉讼成本;
③ 另外,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选择任一前手行使追索权,此时持票人一般都会选择有偿还能力的建筑企业主张追索权,因此,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票据债务无法逃脱,此时建筑企业只能选择回收商票,以避免账户或其他资产被查封,导致自身经营出现困难。
3.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背书人收回已背书转让的商票后,可以向前手主张基础法律关系。
对于已经背书转让(无论转让了一手或多手)的商票,建筑企业收回商票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此时建筑企业能否以基础法律关系,向恒大项目公司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此时建筑企业有权以基础法律关系向恒大项目公司主张权利。这是因为恒大项目公司与建筑企业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恒大项目公司在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开具的商票仅起到了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法律后果,所涉案件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票据纠纷,因此在商票无法兑付的情况下,延期付款的承诺没有履行,此时建筑企业请求恒大项目公司支付工程款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4.建筑企业回收商票的方法。
(1)线下清算的流程
对于恒大项目公司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来说,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线下清算的方式收回商票,流程如下:
首先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持票人选择向建筑企业追索(有追索权的持票人可以向其任一前手线上发起追索)→建筑企业与持票人协商签订还款计划→建筑企业选择线下清算→持票人回复确认→建筑企业成为新的持票人。
(2)线下清算的优点
① 签订还款计划,拖延时间付款,达到展期还款的目的,有利于减缓资金压力;
② 以现金方式清偿票据债务的,通常都会打折回收,可以减少资金损失。
困境二:票据权利时效的期限以及中断问题
在恒大票据兑付危机中,建筑企业与恒大项目公司、当地政府会进行多轮谈判,且需要引进第三方投资人等,程序繁琐、时间冗长,此时建筑企业不能忽视票据权利时效的问题,特别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无论是自持的商票还是清偿债务后收回的商票,向恒大项目公司主张票据权利时效的期限均为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
根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背书人清偿票据债务,回到持票人的地位后,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的时效是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的三个月,时间比较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对于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并不适用再追索权的时效规定,此种票据权利时效为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
因此,对于建筑企业自持的商票,票据权利时效为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对于已经背书转让的商票,由于建筑企业的前手即为恒大项目公司,而恒大项目公司系出票人,故票据权利时效仍为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
2.票据权利时效能否完全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没有次数限制,保护期最长为20年,目前尚无法律规定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次数、保护期可以完全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中断事由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如下: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我们通过Alpha案例检索,共检索得到113个涉及票据权利时效中断的案例,经梳理分析后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均认可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同样适用于票据权利时效,如「苏州新裕汽车案」、「成都鹰明智通案」。因此,建筑企业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向恒大项目公司主张权利可以中断票据权利时效,重新计算的票据权利时效为自中断之日起两年。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2)对于已经没有资产、无法偿债、区域内无整合资源的恒大项目公司,建议建筑企业及时提起诉讼,避免拖至恒大项目公司破产。
对于有资产可以抵债的恒大项目公司,建议建筑企业可以优先考虑与政府、第三方投资人斡旋谈判(详见往期文章建筑企业应对恒大躺平的谈判策略(上)、建筑企业应对恒大躺平的谈判策略(中)、建筑企业应对恒大躺平的谈判策略(下))。
(3)需要注意的是,当建筑企业选择暂不起诉,需要参照《民法典》第195条关于中断事由的规定,向恒大项目公司主张票据权利时,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
① 发律师函;
② 公证送达履行债务的通知书;
③ 向法院提起诉讼,送达后再撤诉;
④ 恒大项目公司盖章确认的载明债务金额且自愿履行字样的承诺书。
困境三:失去票据权利后,建筑企业可以通过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主张权利,但是无法避免利息损失。
1.失去票据权利的情形
(1)超过票据权利时效
对于持票人来说,若票据权利时效未发生前述中断事由的话,票据权利时效为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
(2)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根据《票据法》第22条的规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为: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若汇票缺少上述绝对记载事项,则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2.失去票据权利后,建筑企业可以通过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向恒大项目公司主张返还票据金额
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如果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该权利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3.在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
(1)诉讼时效问题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权利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从票据权利到期日之次日起算3年,如「江苏恒沣药业案」。
(2)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仅可以主张返还票据金额,无法主张利息。
根据《票据法》第70条的规定,追索权除了票据金额以外,还可以主张自到期日/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但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仅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也就是说,若建筑企业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仅可以向恒大项目公司主张票据金额,而不能主张利息,如「青岛钰也公司案」。
(3)特别提示
原本票据权利时效可以通过中断事由得以延续,且中断事由的主动权掌握在建筑企业的手中,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恒大项目公司给出了多种让建筑企业应接不暇的债务解决方案,建筑企业往往会忽视票据权利时效的问题,导致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权利,也就失去了主张利息的权利。
困境四:由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流程的特殊性,出现建筑企业清偿票据债务后却无法重返持票人地位。
1.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持票人(指建筑企业层层背书后的持票人)不了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程的特殊性,没有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使追索权,而是单纯的线下提起诉讼;二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都会向法院直接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要求建筑企业清偿票据债务,此时又因恒大集团关联公司的票据纠纷案件现在均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有与恒大项目公司相关的票据纠纷都处于未开庭状态,建筑企业忙着与持票人线下调解而忽略线上操作。
因为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由于电子商业汇票此特殊性,若持票人未在汇票到期后6个月内通过电子汇票系统向建筑企业行使追索权,即使持票人和建筑企业达成了关于票据款项的和解协议,此时持票人若没有通过线上系统退还商票,就会使建筑企业无法重返持票人的地位。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通过发送追索函、律师函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支付票款的行为,不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未在票据权利时效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使追索权的,票据权利消灭「如浙商银行案」。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这个案件具有特殊性,由于持票人为浙商银行,所以人民法院认为持票人对于必须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使追索权是明知的,因此该裁判规则是否能同样适用于非金融机构的持票人目前尚无定论。
2.对于此困境,我们有以下两点建议:
(1)对于尚未付款或者签订还款计划的,必须要求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6个月内通过电子汇票系统追索,以保证建筑企业可以回到持票人地位;对于6个月内未通过电子汇票系统向建筑企业追索的,持票人有可能只能向恒大项目公司主张追索权,与建筑企业无关,建议建筑企业不予理会。
(2)对于已经付款后建筑企业才发现自己无法回到持票人地位的,建议建筑企业可以与持票人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持票人需要配合建筑企业以其名义向恒大项目公司主张权利,并且在收到汇款后,将本金、利息一并支付给建筑企业。
困境五:票据纠纷案件中建筑企业面临的诉讼成本问题
建筑企业在恒大项目公司拒付商票的情况下,无疑是所有持票人最大的靶子,面对持票人的追索,建筑企业无法免责,而清偿票据债务后,又很难向恒大项目公司追索,建筑企业不仅要耗费双倍的时间和精力,还要承担两次诉讼成本(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结语:建筑企业从恒大项目公司中拿到的是巨额的商票,兜兜转转却变为巨额的债务,无疑是最大的利益受损方,想要逃脱恒大票据兑付危机更是需要克服重重困境,道阻且长。希望本文对于陷入恒大票据债务危境的建筑企业有所帮助。
专栏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法律实务作者:法律名家讲堂159币31人已购查看
特别声明:文章来源用户上传并发布,本站只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不拥有所有权,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