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_营业执照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抒情君 17

热点问答:企业养老保险补缴小知识!

Q1:原在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应缴未缴的能否补缴?

1996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缴纳基本养老险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

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固定制正式职工或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相应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分别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宜昌市城区:1987年1月1日)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宜昌市城区:1983年12月1日)。

用人单位存在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办理补缴手续,补缴资金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个人账户利息和滞纳金由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如果个人自愿补缴,资金由个人承担。

Q2: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段如何确定?

1、用人单位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同一单位就业期间应缴未缴时段养老保险费,由人社部门依据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原始凭据,确定允许补缴时段。累计补缴时长不超过3年。

2、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未缴时段超过3年(含3年)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文书,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按补缴费额(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1倍封顶。

Q3:用人单位如何申报办理补缴手续?

用人单位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宜昌市城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佐证资料: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补缴人身份证复印件、补缴期间书面《劳动合同书》、工资凭证(银行流水)或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四部门相关文书向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用人单位补缴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宜昌市城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佐证材料:原劳动(人事)部门招工(录用)登记表或大中专(技校)分配报到证、补缴期间《劳动合同书》或证明工作经历的其他档案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Q4:用人单位不存在的如何办理补缴手续?

个人申请补缴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养老保险费的,由个人向档案托管机构提出补缴申请,填写《宜昌市城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佐证资料:原劳动(人事)部门招工(录用)登记表或大中专(技校)分配报到证、补缴期间《劳动合同书》或证明工作经历的其他档案资料,批准辞职(辞退)文件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申请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养老保险费的,由个人填写《宜昌市城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佐证资料:补缴人身份证复印件、补缴期间书面《劳动合同书》、工资凭证(银行流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因故不能缴足全部补缴时段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从后往前的时间顺序补缴相应时段。

Q5:哪几种补缴申请不予受理?

1、超过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即男年满60周岁,用人单位管理或技术的女性年满55周岁,用人单位生产或操作岗位的女性年满50周岁,灵活就业的女性年满55周岁;

2、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3、已按照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报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29号)特定政策参保的人员;

4、其他按政策规定不允许补缴的人员。

来源 | 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编辑 | 曹霓

编审 |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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