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两部分:
一:制作外挂程序、恶意软件的犯罪风险及定罪量刑标准。
二:如何争取到无罪和最轻的处罚。
摘要:编写开发制作代理销售恶意代码、秒杀抢购外挂程序软件、浏览器劫持、广告弹窗、外挂程序构成什么犯罪怎么判刑?
张洪强律师经验总结,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复制剽窃。
很多程序员法律意识淡薄,在自己技术变现时徘徊在灰色地带或违法道路上浑然不知,不知道什么样的数据不能抓取,什么样的功能不能编写,什么样的需求应该直接拒绝。
随着网络黑产犯罪的多发,程序员和技术爱好者被指控涉嫌开发非法外挂软件、恶意代码、流氓程序构成犯罪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我们不要只埋头写代码,还要经常审视自己所做的产品,考虑一下风险,虽然此类技术链犯罪存在法律漏洞,但作为技术人员,千万不要高估自己的避险能力。
此类案件专业性极强,作为专业研究计算机类犯罪的律师,我也一直在思考,该如何才能化解程序员开发软件程序的相关法律风险,该如何才能维护此类案件中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他们争取到不立案、不批捕、不公诉、罪名不成立和最轻的处罚。
第一部分:制作外挂程序、恶意软件的犯罪风险及定罪量刑标准
一、制作软件程序的三大风险。
1、制作的程序被认定为病毒性程序。
2、制作的程序被认定为破坏性程序。
3、制作的程序被认定为专门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
①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
②具有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
③具有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
二、定罪量刑标准。
制作外挂程序、恶意软件主要涉嫌以下四个罪名,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标准:①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标准: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涉嫌提供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量刑标准:①销售对象达20人次或者违法所得达到5000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如果销售人次达到100人,或者收入达到25000元,即属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量刑标准: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恶意软件和外挂程序种类繁多,不同外挂的制作、运行原理不同,涉嫌的罪名也不同,随着网络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恶意代码和外挂技术不断的更新换代,存在法律漏洞在所难免,只有详细分析每一款恶意软件、外挂程序的制作、运行原理,认清外挂的制作具体需要破解的内容,才能具体分析出某一种外挂行为涉嫌何种罪名。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充分发挥专业性,从外挂的制作运行原理的技术角度争取最轻的罪名不成立以及最轻的认定。
第二部分:争取无罪和最轻处罚的一些技巧
当前对于外挂程序、恶意软件与计算机病毒、破坏性程序的界定缺乏规范性的指导文件,导致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盲目将恶意软件、外挂程序认定为计算机病毒、破坏性程序,将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认定为犯罪的错误倾向。
办理外挂犯罪案件不仅面临法律问题,也时刻面临错综复杂的技术问题,当前公检法机关对外挂的分类及运行原理不明确,定罪混乱,有些办案人员在办理外挂类案件时,对于外挂的具体内容、制作的方式、包括的程序内容、运行原理、实现的功能等不能熟练掌握,知识储备不够、办案经验不足,导致定性不准、甚至定性错误,有时出现轻罪重判的现象,这对外挂的从业者是不公平的。例如金某、李某外挂案件,二人销售外挂卡密赚取差价,一审被判五年,二审改判缓刑,为什么刑期差距这么大,因为二审经过努力改变了罪名,由非法经营罪改判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周某龙外挂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改判为两年9个月,罪名也由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改判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这就需要我们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足够专业,才有可能争取到不立案、不批捕、不公诉、最轻的定性和处罚。
一、从证据上辩护。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的外挂程序、恶意软件代码是犯罪嫌疑人开发或销售。
为了防止被溯源追踪,目前部分恶意软件作者和团队已经具备溯源对抗意识并开始采用溯源对抗甚至伪造手段,在恶意代码发布之前,对代码文件进行痕迹(如生成时间、时区、特殊字符串、语言、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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