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借给陈某400000元,陈某到期未还,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经双方调解达成一致后,法院作出的(2019)湘0304民初4749号民事调解书,陈某未能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及时足额向王某履行给付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外人曾某与债务人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198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于2012年3月14日取得XX房产所有权,登记显示为单独所有。曾某于2022年3月4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法院作出(2022)湘0304执异26号执行裁定,驳回曾某的异议请求。曾某于2022年4月1日收到执行异议裁定,其对裁定结果不服,遂向法院起诉,提出诉称所述之请求。
法院认为,曾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房屋是否其唯一住房,即便是唯一住房,仅可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其提供居住房屋或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亦不能阻却案件执行。
一、 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认定?
主要看房产证上户主的家庭是否拥有超过1套的住房。
二、确定案涉房屋是否是唯一住房和生活所必需住房条件?
首先,需要确定案涉房屋的面积、价值是否超出一般人的居住水平。也就是说高档小区、别墅豪宅肯定可以执行的。其次,要实地查看案涉房屋是否实际使用,是否为家庭自住。若案涉房屋长期空置或出租,被强制执行是不会影响被执行人实际居住的。再次,被执行人的自身能力。被执行人本身有劳动能力亦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执行;反之,法院会谨慎予以执行。最后,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若被执行人是位老年人,虽然自己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但其子女名下有房产,足以保障其生存。那么,就可以执行该房产。
三、案涉房屋被认定为是唯一住房和生活所必需住房,是否能被强制执行?
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任一情形,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和生活所必需住房完全可以强制执行。正如上述案例,即便案涉房屋是唯一住房,也不能阻却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其提供居住房屋或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后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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