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节目嘉宾:
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 蒙侠律师
近年来,我们国家日益注重可持续发展,在社会管理层面开展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围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题,国家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老百姓也日益关注绿水青山,关注日常生活中的水、空气的洁净,追求环境幸福感。那么蒙律师,环境保护在法律领域有哪些动态值得关注呢?
首先,国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持续严厉打击的,这是长久以来,环境保护法治保障的基本态势,可以说,环境保护惩戒措施会日趋严厉。
其次,实施不久的《民法典》当中规定了大量的环境生态保护条款,系统构筑了贯彻生态文明理念的绿色法条体系。例如在总则编规定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在物权编、合同编规定了必要的绿色限制;在侵权责任编设立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专章。这些条款的实施,将更有利于促进人们践行绿色环保理念,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破坏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是其中惩罚措施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对此,有没有实践中的案例与我们分享?
好的。今天我跟大家分享的案例是一起涉及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案件的主人公是一名90后。
案例简介
2018年5月底,90后程某到南宁市隆安县的野外租下一个大院,对外声称要来开厂做钢板生意。在没有办理任何经营许可证照的情况下招募了5-6名工人工人们工作内容其实是拆解废旧电池。
工人把废旧的电瓶中的铅片取出卖钱,把拆解出来的塑料外壳粉碎后,用水直接冲走排放到坑里。短短两个月,程某运作拆解废旧电池工厂所拆解的电瓶达到了100吨。
2018年8月14日,隆安县公安局民警立案侦查,并与原隆安县环境保护局联合依法对程某的加工厂进行取缔,现场将未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14160KG,已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电芯27500KG,已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塑料外壳14520KG、废水12510KG异地查封至有合法资质的厂房。
经隆安县环境保护局认定,程某的废旧蓄电池加工厂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4-49。
环保局对涉案废旧铅蓄电池等物品的清理、装车、运输、贮存、保管等工作,产生人工费12000元、钩车费2000元、运费6000元,贮存费39000元,共计59000元。
经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程某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程某赔偿处置污染物的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人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程某赔偿处置环境污染费用59000元;三、程某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这起案件中,因为程某雇人拆解废旧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法院认定其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处罚,主要是根据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罪作了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属于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程度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所以被法院定罪并予以处罚。
如何判断哪些行为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刑事违法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
严重污染环境是认定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和重要标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18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表现进行了罗列,司法实践中,符合这18种情形之一的将涉嫌犯罪。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在判断是否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刑事违法行为时,可以与上面罗列的情形加以比对,得出结论。同时司法解释罗列的情形也可以作为我们日常行为的指引,有助于人们避免发生污染环境的行为。
您刚才分享的案例中,被告人不仅被法院定罪处罚,承担了一年二个月的刑期及罚金,还需要在公益诉讼中赔偿处置费用,并且需要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这里出现的公益诉讼和相应的赔偿、道歉责任,它的法律依据和意义是什么?
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环境污染案件、食品药品安全案件,都可能引发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民事程序作了规定,《民法典》对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为人民检察院有力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通过借助检察院等公益原告主体的帮助,追索赔偿,遏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公义。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主张加害人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实际上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源头治理、过程监督、事后惩罚与修复的完整体系中不可或缺:其中赔偿损失部分扮演了惩罚和修复的角色;而赔礼道歉有惩戒、宣传指引双重意义,扮演了警戒和源头治理的角色。
来源:南宁普法在线微信公众号
责编:傅永顺
审校:杨敏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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